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婚姻期间与离婚析产法律程序差异案例——以“夫妻两次析产纠纷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夫妻陈某(男)与李某(女)婚后共同购买一套100㎡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年,因陈某投资失败,双方签订《婚姻期间析产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陈某需在2021年1月前支付补偿款50万元,李某暂不办理过户。2022年,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陈某主张按《离婚析产协议》重新分割房屋(此时房价上涨至400万元),李某则以“婚姻期间协议已生效”为由拒绝。法院需判断两次析产的法律效力及程序差异。

争议焦点

1. 婚姻期间析产协议与离婚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陈某主张,婚姻期间协议系“债务处理”,离婚时应重新分割;李某则认为,婚姻期间协议已明确房屋归属,离婚时无需再分。

2. 两次析产的法律程序要求是否一致?

陈某指出,婚姻期间协议未办理过户,离婚时应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归属;李某则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无需法院介入。

3. 房价上涨是否影响析产结果?

陈某要求按当前房价重新评估补偿款;李某则主张按原协议约定执行,拒绝因房价上涨调整。

法院判决

1. 婚姻期间析产协议有效,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认定婚姻期间签订的析产协议合法有效,但需满足“书面形式+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条件。本案中,协议系双方签字且无胁迫情形,故房屋归李某所有,陈某需按约支付50万元。

2. 离婚析产需通过法定程序,与婚姻期间协议并行

法院指出,离婚析产需通过法院判决或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完成,与婚姻期间协议属不同法律程序。本案中,李某需在离婚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陈某需支付剩余补偿款,但无需因房价上涨调整金额。

3. 房价变动不影响已生效协议,但可另行主张补偿

法院认为,婚姻期间协议已对房屋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房价上涨属商业风险,陈某无权要求调整。但若陈某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拖延过户等行为导致损失扩大,可另行主张赔偿。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婚姻期间析产优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执行条件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约定“补偿款支付时间、过户期限”等条款,避免离婚时因程序差异引发争议。

2. 离婚析产需及时办理法定手续,确保物权变动

离婚时,无论婚姻期间是否有协议,均需通过法院判决或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完成房屋过户,否则可能面临“协议有效但无法执行”的风险。

3. 房价变动不影响已生效协议,但可预留调整条款

若担心房价波动,可在协议中约定“若补偿款支付前房价上涨超过X%,双方按比例调整”等条款,平衡双方利益。

4. 保留协议履行证据,防范对方反悔

婚姻期间协议履行过程中,应保留补偿款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己方已按约履行义务,降低离婚时对方以“程序瑕疵”为由反悔的可能性。

 

婚姻期间析产与离婚析产的法律程序核心差异在于:前者依赖双方协议,后者需法定程序确认。夫妻应明确两次析产的法律效力边界,通过书面协议和法定手续双重保障权益,避免因程序混淆导致财产损失。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