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部分损坏的确权处理——以“汶川地震后灾损房确权纠纷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某小区3栋居民楼出现结构性损坏。其中,业主陈某的房屋(建筑面积120㎡)因地震导致部分墙体开裂、楼板塌陷,经鉴定为“C级危房”(局部危险,需加固后使用)。2010年,政府启动灾后重建,要求对受损房屋进行确权登记,以确定补偿标准。陈某主张按原产权面积120㎡确权并获得全额补偿;同楼业主李某则认为,陈某房屋损坏部分已丧失使用功能,应按实际可修复面积(约90㎡)确权,否则会损害其他业主重建权益。双方争执不下,陈某诉至绵竹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自然灾害导致的房屋损坏是否影响权属认定?
陈某认为,房屋权属以登记为准,地震仅造成物理损坏,不影响所有权;李某则主张,损坏部分已无法正常使用,应视为权属灭失,需重新核定面积。
2. 确权标准应依据“原状”还是“现状”?
政府重建方案要求按“现状可修复面积”确权,但陈某质疑该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变相剥夺其财产权。
3. 补偿范围是否涵盖损坏部分?
若按原面积确权,陈某可获全额补偿;若按现状确权,其补偿款将减少30%,双方对补偿逻辑存在根本分歧。
法院判决
1. 自然灾害不导致所有权灭失,权属仍以登记为准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原《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认定房屋所有权不因自然灾害损坏而灭失,陈某仍对120㎡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损坏部分需通过修复恢复使用功能,修复费用由政府按政策补贴。
2. 确权面积按登记面积认定,但补偿区分“可用”与“损毁”部分
法院指出,确权与补偿是不同法律关系:确权解决“房屋归谁所有”,补偿解决“损失如何弥补”。判决:
• 确权层面:陈某房屋权属面积仍为120㎡,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原登记信息颁发权证;
• 补偿层面:政府按“可用面积”(90㎡)发放重建补贴(用于加固修复),按“损毁面积”(30㎡)发放一次性损失补偿(低于市场价)。
3. 驳回李某的“权属灭失”主张
法院认为,李某无权以“损害重建权益”为由要求削减陈某权属面积,其他业主权益可通过重建方案中的公摊调整机制保障。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明确“权属不变、补偿分层”原则
自然灾害导致的房屋损坏不改变所有权归属,但补偿应区分修复成本与实际损失。政府可制定《灾损房确权补偿细则》,明确“确权按登记面积,补偿按损毁程度分级”的操作标准。
2. 引入专业鉴定机构,客观评估损毁范围
确权前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区分“可修复部分”与“需拆除部分”。鉴定报告需经业主、政府、第三方共同确认,作为补偿依据。
3. 建立“修复+补偿”联动机制
政府可设立专项基金,对可修复房屋提供加固补贴(按实际面积计算),对无法修复部分按市场价补偿。避免“确权面积”与“补偿面积”混同,减少争议。
4.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业主理性维权
通过社区公告、法律讲座等形式,向业主解释“权属与补偿分离”的法律依据,避免因误解导致群体性纠纷。对拒不接受补偿方案的业主,可提供行政复议或诉讼指引。
自然灾害后房屋确权需坚持“所有权稳定性”与“损失补偿合理性”并重。权属认定应以登记信息为准,维护法律秩序;补偿方案则需结合损毁程度分层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政府应通过专业鉴定、政策细化、宣传引导等措施,化解确权与补偿的矛盾。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