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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许某静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崔某岩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许某静系崔某岩前妻,案涉房屋原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赵某诉称,崔某岩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案涉房屋为崔某岩与许某静夫妻共有财产,二人离婚后次日许某静私自出售房屋得款xxx元,故请求析产并判令许某静支付一半款项以清偿债务。被告辩称许某静主张房屋系崔某岩父亲以工程款折抵所得,2018年已赠与自己,售房款用于偿还贷款及转给崔某岩父亲,未获分文;崔某岩称房屋系父亲与叔叔财产,已赠与许某静,与自己无关。法院查明案涉房屋2012年以崔某岩叔叔与父亲工程款折抵取得,登记在崔某岩名下;2018年崔某岩赠与许某静并过户,许某静以该房屋抵押贷款xxx元;2024年9月许某静出售房屋得款xxx元,偿还贷款xxx元、物业费xxx元,剩余xxx元转给崔某岩父亲;二人离婚协议载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法院最终判决许某静给付赵某xxx折抵崔某岩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许某静名下,但系崔某岩与许某静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所得款项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许某静在明知崔某岩对赵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合理分割售房款而转给案外人,存在主观过错。法院结合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崔某岩存在过错及债务情况,酌情确定崔某岩分得剩余房款的20%,由许某静向赵某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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