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孙某1、孙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白某与被告孙某2系再婚夫妻,被告孙某1系孙某2之子,被告王某系孙某1前妻,被告孙某3系孙某1与王某之子。白某于2009年将户口迁入孙某1为户主的家庭户内。原告白某诉称,2012年所在村组拆迁,其为被安置对象,应享有人均130㎡安置房及过渡费等,但被告拒绝分配,故请求分割133.77㎡安置房及过渡费等xxx元。被告辩称,孙某1主张白某非其户内安置人口,拆迁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孙某2称双方婚姻关系未终止,白某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安置利益;王某与孙某3主张与白某无家庭共有财产,白某未参与建房,无权分割。法院查明,王某2011年签订的拆迁协议中,户内安置人口包括白某,安置住宅面积412㎡,白某为被安置人员;孙某12013年签订的拆迁协议安置住宅面积412㎡;白某户口在孙某1户内,王某户回迁安置房4套,孙某1户回迁安置房4套;白某未参与孙某1户房屋建设。法院最终判决长安区xxx 1604室归白某所有,白某向王某补偿差价xxx元;王某给付白某过渡费xxx元;驳回其他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拆迁安置政策规定,本案中,原告白某的户口在拆迁时已迁入王某户内,且王某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明确将白某列为被安置人员,故白某依法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依据拆迁政策,人均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法院结合安置房屋情况,判决白某获得65㎡对应的房屋权益并补偿差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过渡费,根据查明事实,白某应得部分予以支持,其他无事实依据的请求不予支持,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对被安置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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