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张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严某某为债权人,张某某为债务人,郑某某系张某某配偶。原告严某某诉称,其对张某某的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执行中因张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张某某与郑某某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原系共同共有,后二人签订协议将房产全部归郑某某并公证过户,该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故请求确认二人对该房产各占50%份额。被告张某某辩称案涉房产系郑某某个人财产,未被查封,严某某不符合代位析产诉讼条件,协议分割合法,不应撤销。法院查明,严某某对张某某的债权产生于2019年,2020年张某某与郑某某协议将共同购买的房产无偿归郑某某并公证过户;严某某申请执行后,因张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案涉房产已被查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张某某与郑某某对案涉房产各占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本案中,严某某对张某某的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张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涉房产原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在债权产生后无偿转让其份额,影响了严某某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张某某的无偿转让行为构成可撤销情形,该房产应恢复为共同共有状态,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故法院确认各占50%份额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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