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中某某、吕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为债权人,被告吴某为债务人,被告吕某与吴某为案涉房产共同共有人。原告建设银行诉称,其对吴某的债权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经强制执行仅获部分清偿,吴某与吕某共有的开平市某房产为吴某主要财产,但二人未分割该房产,妨碍了债权实现,故请求分割该房产。被告吴某、吕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建设银行对吴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吴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强制执行中仅扣划少量款项,案涉房产为吴某与吕某共同共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涉房产登记为吴某与吕某共同共有。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吴某和吕某对案涉房产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案涉房产为吴某与吕某共同共有,建设银行对吴某的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且未获完全清偿,吴某作为被执行人未与吕某分割共有房产,亦未提起析产诉讼,阻碍了执行程序进行。在此情况下,建设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因吴某与吕某未约定共有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