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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了登记在继子名下,继母是否有权分得房屋拆迁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许某与被告向某的父亲于1989年登记结婚组建新家庭,向某一直随许某及父亲共同生活。许某与向某父亲于2000年共同在宜都某地修建房屋一栋,该房屋应向某父亲的要求登记在向某名下。后向某父亲去世,许某与向某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12月,镇政府与向某签订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137万元。许某(74岁)与向某协商补偿款分配事宜未果,遂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向某支付补偿款68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向某名下,但属于许某与向某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征收补偿款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由全体家庭成员协商分配。法院在处理该案时,由于案件涉及继母子之间就家庭共有财产分配问题,若简单就案办案作出判决,不仅不利于双方关系的修复,甚至有可能影响许某的老年生活,因此应以调解为主要解决问题的手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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