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主张继承分割老人房屋的,如一方老人仍在世,如何保障在世老人的居住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冉某与苏某为夫妻,育有子女冉某1、冉某2、冉某3(去世留有一女冉小某)。冉某去世,苏某名下宅基地房屋由冉某与苏某共同出资建设,苏某现居住使用。各方主张对涉案宅基地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冉某与苏某共同财产,先析出苏某份额,剩余作为冉某遗产分割。经二审调解,苏某同意将其份额在子女间分割,同时各方达成协议,确认苏某对部分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冉某与苏某共同财产,法院先析出苏某一半份额,剩余部分作为冉某遗产由继承人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后续又通过调解方式为苏某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体现了对老年人“老有所居”权益的保护,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的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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