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父母可以要求分家析产确权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叶某与骆某为夫妻,育有儿子叶某甲、叶某乙及女儿叶某丙。叶某与骆某在村集体分配的两处宅基地上建房,其中一处宅基地房屋由叶某于 2001 年通过《分房屋书》分配给叶某甲,另一处分配给叶某乙(已登记在叶某乙名下)。协议约定《分房屋书》约定叶某甲、叶某乙分别居住所分房屋,并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后叶某甲与叶某乙均未履行赡养义务。叶某身故后,叶某甲申办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时,骆某、叶某乙、叶某丙以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协助。叶某甲以农村家庭男性决策财产归属为由,起诉请求确认涉案宅基地房屋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分房屋书》的效力需经确认,且骆某作为房产共有人有权处置。因叶某甲未尽赡养义务,为保障骆某的养老权益,驳回叶某甲的确权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分家析产而免除。本案中,叶某甲与叶某乙未履行《分房屋书》中 “负责父母生养死葬” 的约定,已构成对赡养义务的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涉案宅基地房屋属于叶某与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骆某作为共有人,对房屋处置享有平等权利。叶某甲仅依据《分房屋书》主张确权,未取得共有人骆某的同意,且该协议的履行以赡养义务为前提,在赡养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驳回其确权请求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外,本案判决通过否定 “未履行赡养义务即主张财产权利” 的行为,体现了司法对 “尊老敬老” 社会伦理的维护,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家庭责任的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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