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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1与汪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汪某4与前妻贾某育有女儿汪某1,与王某1再婚育有女儿汪某3,父母为汪某2、张某。汪某4死亡,未留遗嘱,引发遗产分割纠纷汪某4留有遗产范围奇瑞轿车一辆住房公积金xxx元、工资卡余额xxx元、企业年金xxx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xxx团体定期寿险xxx死亡后发放的工资xxx元、福利费xxx元。汪某1主张分割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主张因就读技工学校需从遗产中扣除抚养费xxx元,并竞价取得车辆所有权。汪某2等四人主张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企业年金已由汪某3领取,××村房屋与汪某4无关,汪某1成年后无权主张抚养费。

【律师评议】

本案中,汪某4的车辆、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均属遗产范围,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关于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汪某1虽已成年,但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有权主张汪某4死亡前的抚养费。在遗产分割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王某1作为配偶照顾汪某4较多,可以主张多分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