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蓝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系被继承人蓝某的再婚妻子,被告蓝某1、蓝某2系蓝某与前妻所生女儿,被告覃某系黄某与前夫所生女儿,随黄某与蓝某共同生活。蓝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存款xxx元、保险理赔款xxx元、家电(折价4000元)、桂A某某号本田小轿车(折价30000元)、马山县加麦屯约3亩林木(折价10000元)。原告黄某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上述财产,并确认被告蓝某1、蓝某2私下领取的44000元存款在其应得遗产中扣除。被告蓝某1、蓝某2主张覃某未与蓝某形成扶养关系,无继承权;已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应按协议分配遗产;加麦屯房屋及鱼塘、林地不属于遗产范围。被告覃某主张与蓝某形成继父女关系,享有继承权,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覃某在黄某与蓝某再婚后随二人共同生活,由蓝某抚养成人,与蓝某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中,被告蓝某1、蓝某2主张《遗产分割协议书》有效,但该协议排除了覃某的继承权,且覃某未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故该协议不能作为分配遗产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蓝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黄某和蓝某均分,蓝某所获遗产由四位继承人均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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