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与吴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事实依据】
被继承人赵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共生育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三名子女。吴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赵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两位被继承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吴某某于2021年5月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其生前与前妻育有一女,即原告吴某某,与第三人石某某系再婚夫妻,于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吴某某于2021年9月1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其生前未生育子女,与被告吴某某系再婚夫妻,于2021年4月23日登记结婚。
浙江省房屋原系公房,于1996年12月购买了产权,产权人登记为赵某某。
2021年5月26日,吴某某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吴某某男1966年2月25日身份证********,居住浙江省我因生患重病唯恐今后我家人及母亲、姐姐、侄女们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特此立下遗嘱对我现居住的住房等母亲百年之后应属我本人依法继承产权权益及经济和其他财物作如下处理。一、继承的住房产权,对我现居住产权,对我现居住房屋其房屋产权系母亲,待母亲百年之后,依法属于我的继承房屋权益由我妻吴某某一人佣有……”吴某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并署期。
审理中,原告方提供遗嘱复印件一份,要求案涉房屋中属于吴某某的份额按照该遗嘱由原告吴某某继承,遗嘱内容为:“本人因目前已患有肺癌晚期(已确诊),右边手、脚均已丧失一切行为能力(已压迫神经),喉聋已发不清声响(压迫声带)今特请好友方某某代为书写遗嘱。此遗嘱中所写内容均是我本人意愿,另请好友钱某某、郑某某、方某某作为证人。遗嘱内容如下:……三、我生前和妻子石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的所有财产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总财产的百分之五十,其中我占有的份额全部留给我女儿吴某某所有(给予女儿婚嫁所用)……”遗嘱共计三页,吴某某在每页立遗嘱处签名捺印,方某某在每页代书人处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2021年3月30日”,钱某某、郑某某在每页证明人处签名捺印。原告方解释遗嘱原件在原告吴某某处,原告吴某某不在上海,故无法提供原件。被告因未看到遗嘱原件,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认可,遗嘱效力则由法庭审查。另被告认为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涉及吴某某的财产,与本案赵某某财产无关。第三人石某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并表示遗嘱订立时遗嘱上的代书人及两位见证人在场,该三人是吴某某单位关系好的同事,吴某某第二天就把遗嘱内容清楚告诉了第三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浙江省房屋虽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某某一人名下,但系赵某某与吴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属于赵某某与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案涉房屋中属于吴某某的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原告吴某某均等继承。吴某某取得吴某某的遗产系其与第三人石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部分遗产属于吴某某、第三人石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某、吴某某先于赵某某死亡,吴某某育有一女,即原告吴某某,吴某某未生育子女。赵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案涉房屋中属于赵某某的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吴某某、吴某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吴某某均等继承。被告以其作为赵某某儿媳,长期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后对赵某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为由主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赵某某的遗产,并要求多分,另被告主张原告吴某某未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少分。第三人以其对赵某某尽了十几年赡养义务为由,主张继承赵某某的遗产。刘颖新律师认为,赵某某去世前常年于养老院生活,且各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赵某某的退休工资足以缴纳养老院费用,亦不需要额外的经济补助,就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被告、第三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丧偶儿媳,也不满足多分或适当分得遗产的条件,亦无法证明原告吴某某未尽到赡养义务,故对被告、第三人的上述主张,应当均不予采信。对于案涉房屋中属于吴某某份额的继承问题,原告吴某某提供了遗嘱一份,主张由其一人继承。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亦有效,虽原告未提供遗嘱原件,但吴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吴某某、第三人石某某以及赵某某的继承人原告吴某某均认可该遗嘱真实性,且按照该遗嘱处理吴某某的遗产并不侵犯被告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吴某某的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吴某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且该遗嘱形式、内容均有效,故案涉房屋中属于吴某某的遗产份额应按照遗嘱继承由被告吴某某一人继承。
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赵某某去世后案涉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租金产生于被继承人赵某某死亡之后,不属于遗产,原告也未提交与租金相关的证据,且被告吴某某明确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不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