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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明与田某杰、田某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5411日,田某久在李某明处借款xx元,田某久就该笔借款为李某明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人民币叁万元正¥xx元,2015411日”,田某久在欠款人处签字。后田某久一直未偿还该笔欠款。李某明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原告李某明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李某明提供的欠据中欠款人“田某久”的签名字迹与田某久的样本签名字迹是否是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41130日作出黑民[2024]文某字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15411日欠据上欠款人处“田某久”的签名字迹与田某久样本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原告李某明支付了鉴定费xx元。

另查明,田某久于202357日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田某久妻子田某杰、田某久女儿田某欣。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田某久生前向李某明借款,并为李某明出具了借款凭证,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