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一与李某二赡养费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二与李某一原系姑侄关系,李某二及其丈夫钱某(2017年x月死亡)因无子女,于1973年收养了李某一。
2022年,李某二与李某一、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2022年x月x日,本院作出某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一基于某村某号搬迁腾退所购置的某地块8-1-某号房于2023年x月x日前交付给李某二居住使用,使用期限以双方2019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书》为准;二、双方就案涉房屋拆除腾退利益分配无其他争议。
后李某二以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为由将李某一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李某一的收养关系。2023年x月x日,本院作出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李某二与李某一的收养关系,该判决现已生效。
另查明,李某二曾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李某一诉至本院,本院某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x月x日,李某一与李某二签署《协议书》记载:协议人李某二与侄子李某一属于收养关系,二人在多年共同生活中已形成母子关系事实。因2019年x月北京新机场某区拆迁,经协议人双方共同协商就房物征收补偿后产生的财产收益分割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一、协议人双方同意某村拆迁后,乙方的回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都登记在甲方名下,归甲方所有;二、待回迁安置房交钥匙后,乙方可在甲方名下的回迁安置房中任选一套两居或一套一居供自己居住,直到乙方去世前(乙方自行搬离该房屋除外),甲方不具有对该房屋包括买卖、抵押等处置权,以保障乙方能安享晚年;三、在拆迁补偿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需开设一个供乙方花销的备用独立账户,该账户金额为50万元,以备乙方不时之需。甲方对乙方应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负责乙方的生老死葬。所需费用先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足部分将从甲方为乙方所开设账户中支取;四、在乙方去世后,乙方名下的房产及剩余资金全部归甲方所有;五、本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双方自愿承担本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他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争议内容,以本协议为准。在该案件中,李某二要求解除协议书的第三条后两句、第四条之约定,本院于2024年x月x日作出判决,判决解除李某二与李某一于2019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第三条后两句、第四条即“甲方对乙方应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负责乙方的生老死葬。所需费用先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足部分将从甲方为乙方所开设账户中支取;在乙方去世后,乙方名下的房产及剩余资金全部归甲方所有”之约定。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经询问,李某一称本案中主张的赡养费并未包含在双方协议中所约定的备用独立账户50万元范围内。
李某一提交了装修合同协议书欲证明为改善李某二居住环境于2017年为李某二支付装修款xx元;提交了居民死亡证明、墓地证明、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确认单等,欲证明李某一作为养子承担了李某二日常消费及李某二丈夫后事的消费支出;提交了供暖费发票及支付记录,欲证明已为李某二垫付大兴区某房屋2023年和2024年的供暖费及滞纳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一有赡养李某二的法定义务,虽然双方的协议书约定李某二所需费用先由李某二自行承担,不足部分将从李某一为李某二所开设账户中支取,并不完全免除李某一在开设账户金额之外的法定赡养义务,李某一未举证证明其具体支出,即便其在前述范围外存在赡养支出也属于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形式,不属于垫付款,现李某一于收养关系解除后要求李某二返还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赡养费,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关于供暖费,某院作出的某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载明某地块8-1-某号房屋由李某二居住使用,李某二系涉案房屋供暖实际受益人,其应当支付供暖费,李某二虽抗辩其不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但未举证证明其将房屋返还给李某一,应当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李某一垫付了供暖费,李某二应向其支付该费用。
关于李某一要求返还钥匙的主张,基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李某二对房屋属于有权占有,对李某一要求交付钥匙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l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l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