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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赵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4xx日死亡,赵某于2023xx日死亡。4号房屋系赵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与赵某乙于2023xx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赵某乙名下。赵某甲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赵某与赵某乙2023xx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某甲、赵某乙相互配合办理4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于2024xx日变更登记为赵某甲与赵某乙共同共有。后赵某甲后以分家析产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本院判决4号房屋由赵某甲继承40%所有权份额,由赵某乙继承60%所有权份额,二人相互配合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上述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中,赵某甲提交房屋租赁网站截图,用于证明赵某乙应当以此为标准向赵某甲支付房屋占用费;提交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用于证明赵某乙拒绝向其交付x号房屋钥匙。赵某乙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赵某乙提交照片、立邦刷新服务现场基检单、订单截图、付款记录、发票,用于证明赵某乙出资维修、装修该房屋,并交纳物业费、供暖费;提交另案庭审笔录,用于证明赵某乙曾同意支付赵某甲房屋折价款以一次性解决房屋争议,但赵某甲坚持要求分割房屋份额;提交微信记录、执行裁定书,用于证明赵某乙主动协助赵某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赵某甲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经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确定,x号房屋由赵某甲继承40%所有权份额,由赵某乙继承60%所有权份额,双方亦未约定不得分割该房屋,赵某甲有权请求分割。现双方就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考虑双方各自住房情况及支付能力,本院对赵某甲要求拍卖该房屋扣除相关费用的剩余价款予以分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均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在未经协商或者经诉讼解决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其享有所有权的份额分割各自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之权能范围,仅凭赵某乙拒绝将其持有的x号房屋钥匙交付赵某甲,不足以证明赵某乙超过其份额行使占有、使用之权能,侵害了赵某甲的份额利益,故赵某甲要求赵某乙按照每月xx元的标准支付2023xx日至该房屋实际拍卖之日的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