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代位继承与扶养义务履行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胡某4与贺某系夫妻,共育有三子:胡某5、胡某2、胡某3,未有其他子女或收养子女。胡某5于2021年12月30日去世,贺某于2022年9月5日去世,胡某4于2022年12月23日去世,三人均未立遗嘱,贺某、胡某4的父母也均先于其二人去世。系争房屋登记为胡某4与贺某共同共有,目前空置。
关于贺某账户中2022年9月10日支取的15,300元,交易发生在上海徐汇区田林新村营业所。胡某4账户中2023年3月8日被胡某3支取的6,598.65元亦被确认。
审理中,证人嵇某到庭作证,称其曾见到胡某3为两被继承人送饭并陪护住院。胡某1对证词表示不认可,认为证人并非两被继承人的邻居,仅凭胡某3的言辞作证。但胡某2和胡某3对证人证言表示认可。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中,因被继承人贺某与胡某4均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此胡某5先于两被继承人死亡,其继承份额由胡某1代位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遗产。胡某5自2017年患病,无精力照顾两被继承人,胡某1亦未举证证明胡某5对两被继承人有经济扶持;结合胡某2及证人陈述,可认定两被继承人的生活主要由胡某3照顾。因此,胡某3要求多分的主张部分成立。关于胡某3在胡某4去世后从胡某4账户中支取的钱款,因胡某3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胡某4的周年开销,该款被认定为遗产,并按上述继承比例分割,胡某3需向胡某1和胡某2支付相应折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