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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继承关系、房屋所有权与拆迁利益的纠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 1、王某起诉李某 2、李某 3、李某 4,第三人是某房屋管理局和某地产开发集团,请求判定对某街巷庭院南房(原六间,改建后五间)及对应拆迁收益的所有权,要求李某 2 等将获取的拆迁利益返还给他们,并要求第三人协助房屋产权过户。其依据是李某 1、王某觉得他们凭借继承对南房拥有所有权,然而拆迁利益被三被告占有,此前有关的拆迁协议被判定失效,故而再次提起诉讼。被告答辩表示不同意,理由涵盖原告的诉求缺乏依据、遗漏了相关当事人、对李某 8 的身份存疑、原告对改建后房屋权益的主张站不住脚、原告要求返还房产并不属于拆迁利益范畴等。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起案件中,核心重点在于对有关人物关联的认定以及房屋所有权、拆迁利益分配的判别。其一,关于李某 7 与李某 8 的父子关系。已有生效的民事裁决认定李某 8 是李某 7 过继给李某 6、孙某的儿子,被告所呈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这一既定事实,因此其否定该过继关系的诉求不应被认可。其二,针对李某 6 对某街巷庭院原南房六间的所有权问题。1955 年李某 5 虽获取了庭院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但此后并无相关的批示与承租手续,原告所提交的起诉材料以及《危房通告》等均不能当作房屋所有权认定的凭据,所以不能判定李某 6 是原南房六间的产权人。李某 5 去世后,房屋处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且尚未继承的状态,在此情形下,应当从源头对庭院房屋展开析产继承处置,先明确各继承人对房屋的权利,再处理后续的流转利益。再者,庭院房屋拆迁之际,李某 2 等 8 人出具了分割承诺书,某房屋管理局依据此签订了《南城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鉴于之前法院已判定三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且还存在其他相关协议,本案不适宜径直对所有协议的效力予以评价并对庭院房屋进行析产处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