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房产与租金的纷争难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 1、孙某 2 起诉孙某 3、王某,要求一是判令位于北京市 y 区某宅院内北房六间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孙某 2(孙某1 放弃份额);二是孙某 3 向孙某 2 支付 x 市 y 区某房屋自 2015 年至 2027 年的一半租金 85 万元;三是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称,孙某 3 与王某是夫妻,孙某 3 是孙某 1、孙某 5 之子,y 区某房屋产权人是孙某 1、孙某 5,院内原有北房6 间、东西房各 2 间。2000 年因被告家庭人口增加生活不便,原被告共同出资出力翻建为北房 6 间、东西房各 3 间,共同居住。2009 年为增加收入,原被告搬出将房屋出租,租金由被告收取。2011 年被告买楼后,孙某 1、孙某 5 搬去女儿家,此后房屋由被告出租,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租金,直至 2024 年 5 月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每月给孙某 1、孙某 5 共 2000 元。现孙某 5 重病需钱,找被告协商无果。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诉求,称院落无产权证书未确权,村委会登记的产权人不代表实际情况。房屋是 2000 年被告二人出资建设,翻建前房屋条件差,当时二老同意儿子翻建,建好后二老住两间即可。2015 年被告又加盖房屋。全家 2010 年 5 月搬出。翻建房屋时原告孙某 1 和孙某 5 同意被告出资翻建,说好北房六间中西边三间归孙某 1 和孙某 5 居住,院落房屋与孙某 2 无关,她当时已出嫁且没出资。房屋出租多年原告从未提出异议,此次诉讼是孙某 2 看到有改造可能鼓动父母起诉。原告所述居住情况与实际不符,孙某 5 得病后并未与被告协商用钱一事。被告还认为孙某 2 追加原告申请书中孙某 5 签字有问题,希望法院核实,且因是分家析产继承纠纷,希望一并处理孙某 5 生前存款及花费情况,被告有知情权。经审理认定:孙某 5 与孙某 1 是夫妻,育有孙某 3、孙某 2,王某是孙某 3 之妻,孙某 5 于 2027 年 3 月 12 日因病去世。案涉宅院系孙某 5、孙某 1 的宅基地,孙某 3、王某婚后与孙某 5、孙某 1 共同居住在此。2000 年他们将原有房屋拆除翻建,2010 年下半年搬离并出租宅院,租金由孙某3、王某 收取,2024 年起孙某 3 按孙某 1 要求每月给其 2000 元。2015 年孙某 3、王某 又对宅院进行改建。庭审中,孙某 3、王某 提交录音,孙某 1 提交打印遗嘱(孙某 5 签字捺印由孙某 1 协助完成)和录像,孙某 1 表示将自己份额赠与孙某 2,另案涉宅院未办理权属证明。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分家析产和继承纠纷案件。关于房屋份额,案涉房屋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时所建,虽有证据显示对北房有部分分配,但对东西房未约定。东西房虽主要由孙某 3 和王某 建设,但房屋是在原有基础上翻建,当时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出力,综合考虑房屋现状和居住便利,孙某 1 主张北房部分归其与孙某 5 所有应合理。因房屋未办权属登记,北房部分使用权归孙某 1、孙某 5,东西房部分归孙某 3、王某 。对于遗嘱效力,孙某 3 质疑孙某 5 签字有效性,但录像显示孙某 5 愿意将份额给孙某 2 且主动签字,虽孙某 1 协助,但老人行动不便不应苛求,此打印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且孙某5 签字,应合法有效,孙某 5 遗嘱指定孙某 2 继承其份额,孙某 1 又将自己份额赠与孙某 2,这些都应得到支持。关于租金问题,因房屋份额未明确分割,且 2024 年起孙某 3 已按孙某 1 要求每月支付 2000 元,原告主张 2015 - 2027 年一半租金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