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纠纷:产权转让及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1 起诉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赵某 1 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第三人某某公司 2 予以协助;二是过户产生的税费由原、被告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原告与陈某 6 育有包括被告赵某 1 等子女,赵某 1 与孙某系夫妻关系,育有赵某 2 、赵某 3 。丰乐村 8 组 856 号房屋拆迁,该门牌号分为两户,其中一户有陈某 6 、原告、陈某 7 、赵某 1 、孙某、赵某 2 等六人,另一户为赵某 1 一家。陈某 6 一户拆迁取得安置房屋三套;赵某 1 一户取得安置房五套,本案案涉房屋在其中。2022 年 10 月 10 日,双方在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达成协议,陈某 6 一户的 3 套拆迁房归赵某 1 、孙某、赵某 2 共同共有,赵某 1 所得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拆迁房屋包括其中的装修都归原告李某 1 所有。该房屋目前登记在第三人某某公司 2 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 6 与李某 1 系夫妻关系,育有陈某 4 、陈某5 、赵某 1 、陈某 6 、陈某 7 五人。陈某 6 于 2008 年去世,其父母亲早于他去世。2010 年丰乐村 8 组 856 号房屋拆迁,陈某 6 一户取得动迁安置房 3 套;赵某 1 一户取得动迁安置房一户,其中包括本案诉争房屋且现产权登记于第三人某某公司 2 名下。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在此案里,原告、第三人和被告赵某 1 家庭此前达成的协议约定陈某 6 一户取得的拆迁房屋归赵某 1 一方所有,而赵某 1 取得的本案诉争房屋转让归原告所有,此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虽然赵某 3 未参与定约,但赵某 1 、孙某、赵某 2 的行为属于家事代理行为,所以法院对相关约定效力予以确认是正确合理的。现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某某公司 2 协助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承担过户税费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得到部分被告同意,法院予以支持是依法依规作出的公正裁决。对于被告赵某 3 及其他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情况,视为他们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在整个判定过程中,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及家事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之前的协议约定以及到庭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精准地确定了各方在房屋产权变更纠纷中的权益与义务,为类似房屋产权转让及分家析产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依据合法约定应享有的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