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产纷争焦点:房产车辆处置的法律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起诉被告李某 1 及第三人李某 2,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均到庭。张某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分割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村某号院内房产及车辆;二是诉讼费依法分担。其称 2005 年与李某 1 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涉案院落,2009 年请兄长找人新建房屋 10 间并装修北房,2011 年登记结婚,2013 年离婚后 2015 年复婚,现又离婚,因同居期间财产未处理故而起诉析产。李某 1 辩称,原告诉求无依据。自 2005 年同居,2011 年领证,2013 年协议离婚且明确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各自负责,现有离婚协议书为证。2015 年复婚时签有婚前财产协议书。其称建房施工人是陈某,后期装修是王某,建房花费约 7 万元,自己出了部分钱,其余外借,有 4 万元向李某 3 借。现其因患脑溢血和糖尿病病退,月收入 3000 多元,生活困难。其只知晓向表姐所借 1.5 万元且已各还 7500 元,对张某提交的其他借条存疑,认为即便借款也与本案财产无关。车辆是自己所买,虽首付用了张某儿子给的 2.5 万元,但自己也交了钱,贷款由自己开车赚钱交给张某偿还,现车辆已报废。其房子已成危房,自己在外租房,而张某卖了自己房子住新房,对其不管不顾。第三人李某 2 称涉案院落是父母赠与自己的,不同意张某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 1 系再婚夫妻,2011 年 9 月 10 日登记结婚,2013 年 10 月 18 日登记离婚,2015 年 2 月 20 日复婚,2021 年 6 月 15 日二审判决离婚。李某 2 系李某 1 与前妻赵某之子。在登记结婚前,二人自 2005 年开始同居。涉案院落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某 1,原有北房三间半和西房 1 间(李某 1 称 2 间)。2008 年 10 月 8 日,李某 1 与赵某离婚时约定将院落及房屋赠与李某 2,并签有《赠与协议》。2009 - 2010 年,李某 1 与张某将原西房拆除,在北房前空地新建东西房各一间、南房八间。关于出资主体和施工人双方陈述不一,王某出庭证实其承包施工。建房无审批手续,新房建成后曾出租,现空置。2013 年 10 月 18 日,李某 1 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提交的协议下方有“离婚补充材料,北房前面有两间房给张某。2013.10.22 号,李某 1”字样,李某 1 否认系其书写。2014 年 11 月 30 日,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某村某号院内所有财产归李某 1 所有,李某 1 百年之后归李某 2 所有,张某有永久居住权。另查,2005 年李某 1 贷款购买车牌号为×××长安牌小型轿车,首付用了张某儿子给的 2.5 万元,贷款 52000 元,车辆已于 2018 年报废。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涉案房产与车辆的归属及张某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对于涉案院落房产,在新建房屋前,原有房屋已由李某 1 与前妻赵某赠与李某 2,李某 1 无权擅自处分给张某,所以 2014 年《协议书》中张某享有永久居住权的房屋不包括北房三间半。虽宅基地赠与未变更使用权人,但李某 1 有权处分后建房屋。因张某在建东西房和南房时有出资事实,其应拥有相应份额。然而,该《协议书》已约定所有房屋归李某 1 所有,排除了张某的所有权,故张某要求分割所有权的请求不应被支持。又因新建房屋无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分割使用权,只能明确居住权。综合考虑西房是在原有房屋基础上翻建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南房西数前四间由张某居住,此判定既尊重了房屋的历史来源与各方约定,又兼顾了张某的出资情况,合理确定了居住权益。对于车辆,其已报废,标的物灭失,不具备分割条件,张某要求分割车辆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此判定严格遵循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房屋与车辆的各种实际情况,准确界定了各方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