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继承关系、房屋所有权与拆迁利益的纠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1、陈某起诉张某2、张某3、张某4,第三人是某房产管理中心和某置业开发公司,要求确认对某胡同院落东房(原五间,翻建后四间)及相应拆迁利益的所有权、要求张某2等将取得的拆迁利益归还给他们,并要求第三人配合房产过户。理由是张某1、陈某认为其通过继承对东房有所有权,但拆迁利益被三被告侵占,此前相关拆迁协议被认定无效,此次再起诉。被告辩称不同意,包括原告主张无依据、遗漏当事人、对张某8身份存疑、原告对翻建后房屋权益主张无依据、原告要求返还房产不属于拆迁利益范围等。法院经审理查明各方关系、房屋情况、拆迁协议签订情况、相关诉讼情况等,案件复杂,涉及人物和证据较多。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这起案件中,关键要点在于对相关人物关系的认定以及房屋所有权、拆迁利益分配的判定。首先,关于张某7与张某8的父子关系,已有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张某8是张某7过继给张某6、赵某的儿子,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这一事实,所以其否认该过继关系的主张不应被采纳。其次,对于张某6对某胡同院落原东房五间的所有权问题。1953年张某5虽取得院落房屋的《房产所有证》,但之后无相关批示和承租手续,原告所提交的起诉材料和《危楼通知》等都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因此不能认定张某6是原东房五间产权人。张某5去世后,房屋处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且尚未继承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应从根源对院落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处理,先确定各继承人对房屋的权利,再处理后续流转利益。再者,院落房屋拆迁时,张某2等8人出具分割承诺书,某房产管理中心据此签了《北城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鉴于之前法院已认定三被告签的协议无效,且还有其他相关协议存在,本案不宜直接对所有协议效力评价并对院落房屋进行析产处理,所以暂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当前证据和法律逻辑的。这既尊重了之前的判决结果,也考虑到了整个案件的复杂性和牵连性,避免在未全面审查的情况下做出可能影响其他权益关系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