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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份与宅基地问题引发的房屋析产约定效力之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一是判决北京市密云区#号北房东数第二间、第三间归自己所有,对应的院落归自己使用;二是诉讼费由陈某承担。孙某1与陈某曾是夫妻,婚后生孙某,后于2003年5月8日经密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9年,孙某与陈某翻建了密云区#号北房四间,陈某曾口头答应将此处北房东数第二间、第三间分给孙某,房屋和院落归孙某。但现在陈某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孙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陈某认可孙某陈述的事实,并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孙某与陈某是父子关系。2019年,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向陈某下发编号为#规(#民)建字 - #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房),批准其对密云区#号院内原有北房四间进行翻扩建,批建内容为原址翻扩建北房四间,长16.3米,宽6.2米,建筑面积101.06平方米。经现场勘验,该院落实际翻建北房四间,东西长16.5米,南北宽8.3米。双方均表示,密云区#号院内原有北房四间新建于2013年,和(2004)密民初字第#号调解书中涉及的北瓦房四间无关。孙某明确表示其户籍性质是北京市x屯镇#村的居民户口。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这起案件中,核心问题在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孙某身份的关系对房屋析产约定效力的影响。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紧密相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孙某不是密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陈某同意将其名下#号院内北房中东数第二、第三间给孙某,但这个析产约定必然涉及到房屋及院落所占宅基地的处分。由于孙某不符合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其不能通过买卖、析产等途径获得所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双方的析产合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无效。因此,法院对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合理合法的,这一结果完全符合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一贯原则,维护了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