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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撤销后的遗产继承与财产纷争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和孙某2曾是夫妻,育有一女孙某1,后于2006年6月20日离婚。2008年7月15日,李某与赵某结婚,但二人没有子女。孙某1与钱某1是夫妻,育有一女钱某2。2023年10月10日,李某去世。早在2000年,李某获批325号宅基地,并和孙某2在该宅基地上建了八间房,其中北房有4间,离婚时这8间房归李某所有。2018年10月8日,李某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x区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XX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XX村宅基地拆迁安置房认定单》,李某、赵某、孙某1、钱某1、钱某2都是被安置人,共获得拆迁补偿款3658920元以及5套安置房屋。2019年1月8日,李某支付了1800000元的安置房购房款。开发公司和村委会分三笔向李某支付周转补助费750000元,孙某1、钱某1、钱某2已收到160000元。2019年4月15日,李某购买了金额为350000元的平安盈泰6号年金保险。李某生前立有遗嘱,指定遗产由孙某1继承,所以孙某1要求继承遗产。但赵某不同意这些诉求。赵某称,李某于2023年10月3日自书撤销了2023年8月5日所立遗嘱,所以2023年8月5日的遗嘱无效,而且孙某1没有对李某尽到赡养义务,李某的遗产都应该归赵某。325号宅基地的4间北房是李某、孙某1和赵某于2010年共同翻建的,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一套60平方米的两居室和一套80平方米的三居室安置房屋应归赵某所有。对于周转补助费,第一笔和第二笔中的160000元已经支付给孙某1等人,第三笔尚未分割。此外,李某名下还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这笔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受益人变更为孙某1,这种变更应属无效。李某购买保险的款项和银行存款都来源于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名下的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遗产都应该归赵某所有。双方在赡养问题、遗嘱真实性以及财产性质等方面存在很大争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遗嘱继承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首先,遗嘱的效力是本案的关键。李某虽先立下遗嘱,但随后又有撤销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在此案中,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撤销遗嘱的签字为李某本人所写,在孙某1未能提出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原遗嘱应认定为无效,遗产继承需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重点在于宅基地拆迁所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宅基地上房屋的建设、翻建历史涉及不同家庭成员,这些情况对拆迁后安置利益的分配有着重要影响。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房屋权属,结合《XX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来核算各方应得利益。虽然赵某主张孙某1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但由于缺乏足够证据,这一主张难以成立。在安置房屋的分配上,考虑到实际情况,特别是尚未选房这一因素,对安置利益进行合理划分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事实,对安置房屋面积按比例分配给赵某和孙某1等人是较为公平的处理方式。周转补助费的分配争议,需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实际支付情况进行判断。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已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应按照现有证据和当事人认可的已收金额来合理认定各方应得份额,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银行账户存款和公司股权,鉴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应先按照法律规定划分出配偶赵某的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在赵某和孙某1之间进行分配。保险金方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平安盈泰6号年金保险为法定受益人,其保险价值应在赵某和孙某1之间合理分配,而这也凸显了保险受益人规定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重要性。整个案件需要综合运用继承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细致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