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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使用纷争中的权益保障与亲情协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秦某1起诉要求确认使用位于北京市某村某院内后院五间南房中的西侧两间。钱某某与秦某2于1987年结婚,生秦某1、孙某,秦某2在该村某院有南房五间。2006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未处理房产,后各自再婚。秦某1因需住处起诉。钱某某称院子是婚后1989年买的村办小工厂并翻建为五间南房,离婚时虽没处理房子,但秦某1没住处,应有两间房。秦某2称1989年买小工厂,1994年盖南房,2006年离婚,2007年自己和冯某某结婚,2019年在后边又盖了三间南房并将某院分为前后两个院落,认为秦某1对自己不好,不同意其请求。冯某某与秦某2意见一致。法院审理查明:钱某某和秦某2的婚姻、生育情况,1989年共同出资买房1994年翻建,宅基地登记在秦某5(秦某2)名下,2006年二人离婚调解情况,包括财产、子女抚养等,后二人再婚,冯某某与秦某2婚后的建房和分户情况,秦某1离婚后居住在钱某某处,现住村里他人住处,其与女儿享受低保,因户籍问题及无固定住所要求某院两间房使用权,并表示不打扰秦某2和冯某某。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家庭财产与成员权益问题。从宅基地使用权角度看,1989年钱某某与秦某2在某村购得某院且未申请其他宅基地,当时秦某1年幼,依“一户一宅”政策,应认定三人都是该宅基地使用权人。2006年二人离婚,调解协议虽将房屋归秦某2、秦某1由秦某2抚养,但秦某1户籍仍在该村且为农业户籍,其宅基地使用权仍应保留。如今秦某1没固定住所,要求某院后院西头两间南房的使用权是合理的。作为父亲,秦某2应对秦某1给予帮助,冯某某也应理解包容,这有利于维护家庭美德和良好家风,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损害亲情和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