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的裂缝:从房屋到租金的钱某家庭财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1、钱某2起诉钱某3、林某,要求一是判令位于北京市x区某宅院内南房五间地上房屋所有权归钱某2(钱某1放弃份额);二是钱某3向钱某2支付x市x区某房屋自2012年至2026年的一半租金78万元;三是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称,钱某3与林某是夫妻,钱某3是钱某1、钱某5之子,x区某房屋产权人是钱某1、钱某5,院内原有南房5间、东西房各3间。1997年因被告家庭人口增加生活不便,原被告共同出资出力翻建为南房5间、东西房各4间,共同居住。2006年为增加收入,原被告搬出将房屋出租,租金由被告收取。2008年被告买楼后,钱某1、钱某5搬去女儿家,此后房屋由被告出租,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租金,直至2023年8月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每月给钱某1、钱某5共1800元。现钱某5重病需钱,找被告协商无果。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诉求,称院落无产权证书未确权,村委会登记的产权人不代表实际情况。房屋是1997年被告二人出资建设,翻建前房屋条件差,当时二老同意儿子翻建,建好后二老住两间即可。2013年被告又加盖房屋。全家2007年7月搬出。翻建房屋时原告钱某1和钱某5同意被告出资翻建,说好南房五间中东边三间归钱某1和钱某5居住,院落房屋与钱某2无关,她当时已出嫁且没出资。房屋出租多年原告从未提出异议,此次诉讼是钱某2看到有拆迁可能鼓动父母起诉。原告所述居住情况与实际不符,钱某5得病后并未与被告协商用钱一事。被告还认为钱某2追加原告申请书中钱某5签字有问题,希望法院核实,且因是分家析产继承纠纷,希望一并处理钱某5生前存款及花费情况,被告有知情权。经审理认定:钱某5与钱某1是夫妻,育有钱某3、钱某2,林某是钱某3之妻,钱某5于2026年2月18日因病去世。案涉宅院系钱某5、钱某1的宅基地,钱某3、林某婚后与钱某5、钱某1共同居住在此。1997年他们将原有房屋拆除翻建,2007年下半年搬离并出租宅院,租金由钱某3、林某收取,2023年起钱某3按钱某1要求每月给其1800元。2013年钱某3、林某又对宅院进行改建。庭审中,钱某3、林某提交录音,钱某1提交打印遗嘱(钱某5签字捺印由钱某1协助完成)和录像,钱某1表示将自己份额赠与钱某2,另案涉宅院未办理权属证明。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分家析产和继承纠纷案件。关于房屋份额,案涉房屋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时所建,虽有证据显示对南房有部分分配,但对东西房未约定。东西房虽主要由钱某3和林某建设,但房屋是在原有基础上翻建,当时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出力,综合考虑房屋现状和居住便利,钱某1主张南房部分归其与钱某5所有应合理。因房屋未办权属登记,南房部分使用权归钱某1、钱某5,东西房部分归钱某3、林某。对于遗嘱效力,钱某3质疑钱某5签字有效性,但录像显示钱某5愿意将份额给钱某2且主动签字,虽钱某1协助,但老人行动不便不应苛求,此打印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且钱某5签字,应合法有效,钱某5遗嘱指定钱某2继承其份额,钱某1又将自己份额赠与钱某2,这些都应得到支持。关于租金问题,因房屋份额未明确分割,且2023年起钱某3已按钱某1要求每月支付1800元,原告主张2012 - 2026年一半租金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