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配置协议——继母子间的房产财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原告牛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兰某甲按照双方签订的《房产配置协议》支付牛某1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和保全保险费3000元,同时要求诉讼费由兰某甲承担。事实和理由为:牛某与兰某乙系夫妻,兰某乙在与牛某结婚前以兰某甲(兰某乙与前妻之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A号的房屋。因兰某乙身患重病需支付大额医药费,牛某为照顾兰某乙未外出工作,无收入来源。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兰某甲出售A号房屋,并与牛某于2023年1月14日签订了《房产配置协议》,约定售房款的50%归兰某甲,另外50%中的1400000元归牛某,剩余部分用于兰某乙治病及牛某、兰某乙生活。现房屋已出售,售房款已支付至兰某甲名下,但兰某甲未按协议向牛某足额支付款项。被告兰某甲辩称,不同意牛某的诉讼请求。兰某甲认为A号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存在配置问题。其同意出售房屋并支付牛某及兰某乙1400000元的前提是牛某放弃位于B号房屋的份额,但牛某未能出示相关遗嘱,亦未放弃B号房屋份额,因此兰某甲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房产配置协议》,并已另案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兰某甲认为,该协议所附条件均未成就,牛某无权要求其支付售房款。此外,双方确认牛某与兰某乙于2015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A号房屋于2015年8月登记于兰某甲名下,且兰某甲已于2023年1月1日与案外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6480000元的价格将A号房屋售出。《房产配置协议》中还详细约定了售房款的分配、用途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售房款50%归兰某甲单独所有,剩余50%中的1400000元作为对牛某的补偿,并约定了支付时间、方式和条件等。同时,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兰某甲未按约定向牛某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则需支付售房款或协议中约定拟出售房屋价值的10%作为违约金。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兰某甲与牛某签订的《房产配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当事人订立并履行协议意在实现合同目的,从协议内容可见,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不仅在于“为感谢乙方对甲方父亲的悉心照料及辛苦付出”,同时亦明确约定为“补偿乙方退出B房产分配并配合过户的损失”,上述合同目的已为双方知悉并在合同中明示,故对双方均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如兰某甲现将1400000元补偿款全部支付至牛某指定账户,实现牛某退出B号房屋分配并配合办理过户的合同目的则存在风险。故在牛某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或必然实现的情况下,其要求兰某甲支付补偿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