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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甄某1、甄某2、甄某3、甄某4起诉要求将北京市x区×路×号楼×号房屋判归阳某所有,并由阳某向他们支付各自八分之一的房屋价值折价款(约150万元)。此前,法院已判决该房屋由甄某1等四人及阳某按不同份额共有,但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甄某5名下,由阳某实际占有使用。甄某1等四人主张分割房屋以保障其使用权益,但阳某以居住权、无其他住房、不具备支付能力为由反对分割,且认为分割违背公序良俗。案件涉及多轮诉讼,包括遗嘱继承纠纷的一审、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最终法院维持了共有判决。甄某5与阳某系再婚夫妻,甄某1等四人是甄某5与前妻的子女,阳某与前夫之子甄某6亦参与过相关诉讼。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双方均表示无力以折价分割的方式结束共有关系,故涉案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对甄某1、甄某2、甄某3、甄某4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