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财产的所有权确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楼某与党某3系夫妻,党某3系再婚,有一子党某1,楼某有一女党某。楼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x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某)归其所有,并要求党某、党某1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由二者承担。理由为楼某与已故丈夫党某3在党某3生前已公证约定该车为楼某个人财产。党某对此无异议,党某1未答辩。党某3去世后,案涉车辆由党某使用,但党某、党某1拒绝协助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党某3与楼某约定婚后购买的案涉车辆归楼某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楼某要求确认案涉车辆归其所有,并由党某、党某1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