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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效力的确认及拆迁安置房权益分配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1983年签署的《陈某强兄弟分家清单》合法有效,并判令北京市x区某园的一套房屋归其所有。该分家清单由陈某祥(已故)与三子陈某华(已故,育有一女陈某4)、陈某2、陈某1签署,明确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及赡养义务,其中涉及北京市x区x镇一处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权。后该宅基地房屋翻建,并于2009年因项目建设被拆,获得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501房屋登记在陈某祥之妻陈某琴(2023年去世)名下。陈某1主张根据分家清单,501房屋应归其所有,且陈某琴生前曾确认此点。陈某2及其子陈某3共同辩称分家清单无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陈某琴已通过公证将501房屋遗赠给陈某3。陈某4和李某(陈某嫒之女)则支持陈某1的诉求。案件还涉及陈某3作为安置人员的拆迁利益问题,以及陈某3已另行提起的遗赠纠纷。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我国农村地区,分家单普遍涉及赡养、财产分割、继承及赠与等事宜,通常处理父母或家庭共同财产,并非严谨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认定分家单效力需综合考虑其形成时间、参与人、背景及内容。本案中,陈某1提交的1983年6月7日《陈某强兄弟分家清单》,详细规划了家庭房屋及财产分配,且各方后续生活、居住及赡养情况与分家单相符。结合庭审证据,本院确认该分家单真实有效,明确分割了家庭财产,特别是房屋归陈某1所有。陈某2、陈某3提出的陈某琴未签字问题,与分家习俗不符,不予采纳。分家单为各方真实意愿表达,具有法律约束力,支持陈某1确认分家单有效的诉求。关于诉讼时效抗辩,因分家后各方按约履行,无争议,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38号院拆迁后,根据分家单精神,回迁安置房原则上归陈某1所有,但涉及陈某琴身份的19.93平方米除外。陈某3主张因户口在册应享拆迁利益,鉴于其户籍迁入原因、对地上物无贡献及未在38号院居住,属“空挂户”,其主张无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安置房面积比例,应支持陈某1对501房屋享有65.95%份额的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