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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逝去后,儿女间的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罗某3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两名子女,即罗某2、罗某1,罗某3于2020年8月13日去世,刘某1于2020年9月11日去世,罗某3之父闫某4于1998年10月24日去世,罗某3之母黄某1于2001年10月19日去世,刘某1之父刘某2于19世纪80年代去世,刘某1之母姜某于19世纪50年代去世。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该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昌-×集建(证)字第×号,登记在罗某3名下。涉诉宅院现有北正房三大间、内含卧室四间、厨房一间、客厅一间、厕所一间、东南侧卧室内含洗手间,西厢房一间、西厢房南侧厕所一间、东厢房二间。

2017年12月14日,罗某3、刘某1与罗某2、罗某1签署《赡养父母、房产处置协议》,该协议载明:“父亲:罗某3,母亲:刘某1,二老育有女儿罗某2、儿子罗某1。关于赡养父母、房产处置问题,经以上全家成员四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作如下安排,并达成此协议:现父亲罗某3名下,在昌平××小区×号楼有房一处,昌平区××有宅院一所。一、昌平义××小区×号楼房产权归属于罗某1所有。二、昌平区××平房产权归属于罗某1所有。三、父母健在时:1.××平房在没有发生国家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将现有正房东北角卧室,西北角卧室的使用权交与罗某1。正房西南角卧室使用权交与罗某2。东南角卧室由父亲罗某3与母亲刘某1使用。厨房、客厅、卫生间公用。2.××平房发生了国家征地拆迁情况,父亲罗某3、母亲刘某1,女儿罗某2,儿子罗某1四人均有按国家拆迁政策给与的拆迁所得补偿。四、父母百年后:××平房未发生国家征地拆迁情况,以平房厨房、客厅的中轴线为基准,中轴线以东为罗某1使用,中轴线以西归罗某2使用。2.××宅院内所有的家具、电器设备及其他零散财产,原属于父母投资的,由罗某2、罗某1姐弟协商均分。属于罗某2、罗某1姐弟二人个人投资的,时谁买的归谁。3.平房拆迁,除去罗某2、罗某1应得的拆迁补偿,罗某2与罗某1各自均分父亲罗某3与母亲刘某1的拆迁所得补偿。五、关于赡养父母问题:经父亲罗某3与母亲刘某1协商,赡养父母,孝敬父母时儿女共同的义务与责任,父母亲特做以下郑重声明:1.父母在世或生活不能自理期间,儿子罗某1与罗某2必须履行孝敬父母的义务,否则父母罗某3与母亲刘某1均有权无条件收回子女所分得的各自房产。2.父母在世或生活不能自理期间,如女儿罗某2不尽孝道,则父母罗某3与母亲刘某1有权无条件的将赠与其平房永久居住区收回,包括平房拆迁时罗某2所得的拆迁补偿。3.父母在世或生活不能自理期间,如儿子罗某1不尽孝道,则父亲罗某3与母亲刘某1均有权无条件的将赠与儿子罗某1的昌平区××小区房屋(包括××小区房屋如遇拆迁所得的所有补偿)无条件收回,包括平房拆迁时罗某1所得的各项补偿。本协议以上各项条款,经父亲罗某3、母亲刘某1,女儿罗某2、儿子罗某1四人协商,意见一致,均无异议。一致同意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均保证信守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父母、子、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罗某1主张涉诉宅院内的房屋系罗某3与其出资所建,其出资也是给罗某3及刘某1建房。罗某2则称房屋系罗某3与刘某1出资所建。罗某2称其在罗某1逼迫下在《赡养父母、房产处置协议》签字,并称罗某3及罗某1均承认涉诉房屋为罗某2与罗某1双方所有。罗某1对此不予认可。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罗某3、刘某1与罗某2、罗某1签署《赡养父母、房产处置协议》是发生在2017年12月14日,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应适用与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分家系农村较为常见的家庭财产处理方式。本案中双方对分家单均认可其真实性,关于罗某2主张其受罗某1逼迫所签署的,因其未提交证据,且罗某1对此不予认可,罗某2的该项主张无法得到采信。关于罗某2主张的罗某3及罗某1均承认涉诉房屋为罗某2与罗某1双方所有,因其未提交证据,且罗某1对此不予认可,另在罗某1提交的2020年6月19日的录音中,罗某3亦明确表示按照分家单履行,故对罗某2的该项主张,也无法被法院采信。

综上,《赡养父母、房产处置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罗某1、罗某2父母均已去世,基于以上之特定的事实,对双方依照传统习俗签订的分家单予以尊重,罗某1可以依据该分家单取得涉诉宅院原有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刘颖新主任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