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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老王夫妇育有三子一女,家庭共有房产若干。多年来,家庭成员间因各种原因关系紧张。老王去世后,子女们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严重分歧。老大认为自己对家庭贡献较大,应分得更多房产;老二则主张平均分配;老三经济条件较差,希望能多分一些以改善生活;女儿则认为自己也应有份。各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确定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老王夫妇的房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对于共有人的认定,老王的子女们作为家庭成员,都有权参与分家析产。然而,在分割财产时,不能单纯依据个人的主张来分配。法律上,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虽然老大认为自己贡献较大,但这需要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支持。二是适当照顾经济条件较差的共有人,老三的情况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无条件地多分很多。 同时,还需注意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等。如果部分房产是在老王夫妇婚姻期间明确约定为夫妻共有的,那么应先按照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则处理,剩余部分再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解决纠纷时,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无果,法院会根据等分原则,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进行判决。这样既能保证公平合理,又能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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