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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继承析产纠纷
【基本案情】
父亲袁某,母亲袁张氏,共同育有子女六人,父亲袁某于1983年12月15日死亡,生前未立有遗嘱。母亲袁张氏于2001年12月23日死亡,生前未立有遗嘱。父亲袁某于1968年手写“分家单”一份,内容为“立分人袁某某同袁本良因家务不合不能同居,由父子协商同众分居生活,子袁某某分到草房三间……关于供养由父袁某提出情愿活不养死不葬其他家业全部为父所有不准任人侵犯,若有反复字为证。”按照以上“分家单”分家后,袁某某脱离了原生家庭,之后也未赡养父母,对涉案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析】
该“分家单”协议因为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定赡养义务,属于无效协议。故袁某某作为家中长子,应当对老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同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改变或者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以约定放弃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故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该立字凭据违反了法定赡养义务,应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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