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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女与本村男离婚后的拆迁安置纷争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非本村某女甲与本村某男乙登记结婚,2011年12月生育一女丙。2015年6月,甲、乙、丙所在户(户主为某男乙的父亲某男丁,户内还有母亲某女戊,户内共计五人)签署《拆迁安置协议书》,载明该户可享受的总安置面积。2019年12月,甲、乙两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拆迁安置协议书》的安置房屋,已于本案分家析产案件代理前,完成摇号选房,确定房屋总计五套,其中三套已交付使用,剩余两套房屋,因未缴完购房款,仅确定了房屋房号、面积,尚未完成交付。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某女甲与某男乙离婚,婚生女丙由女方抚养。起诉时,原告为甲、丙,被告为乙及乙的父亲、母亲,即原被告包含了户内的全部五人。甲作为丙的法定代理人,签署诉讼文件。
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房屋归甲、丙共同所有。庭审过程中,为了便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同时也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将诉请进一步明确为请求判令××房屋归甲所有,请求判令××房屋归丙所有。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一般均存在安置房屋面积扩面的情况,即实际拿到的面房屋积大于协议约定的面积,此时面积的差价该如何分割支付,存在不同主张,综合本案,该部分面积法院要求按照房屋的总价值统一进行计算面积差价,再进行分割支付。本案的计算方式是,将五套房屋所有的购置款项,包括优惠价、成本价、增购面积价格在内的全部应交房款求和后,除以总安置面积,得出安置房的购买单价,再根据原、被告各自获得的房屋面积,计算应支出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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