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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老人抚养费就收回给儿子的房子,签的是分家析产协议?还是房屋赠与合同?
【基本案情】
胡某和老伴陈某(已病故)建有门面房三间四层。2021年3月30日,经胡某与大儿子陈某1及二儿子陈某2、女儿陈某3共同协商,将家中财产进行分割,约定:
1、将城市工业路路北门面房楼上二楼分给被告陈某1,三楼分给陈某2、四楼分给陈某3。2、楼下有门面房三间,其中一间半门面房分给大儿子陈某1,另一间半分给二儿子陈某2。母亲不参与工业路门面房之事。
3、陈某1、陈某2每年每人付母亲生活费1万元(每年5月1号准时给付),不付生活费者,门面房归母亲所有。第一年付的生活费,母亲用于还账了,后三年母亲还账(还陈某2账5万元整)。母亲的存款自由分配(陈某1、陈某2无权干涉)。并附如果母亲生病,由二个孩子(陈某1、陈某2)承担治病责任。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原告胡某及其子女各自取得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陈某1在2021年5月1日应付生活费1万元给胡某而未按时支付,胡某认为陈某1违反合同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并返还关于陈某1部分的门面房及责任田,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对所留遗产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险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不是赠与合同,是分家析产协议,属于一般合同,对该类协议只有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撤销。2021年3月30日胡某与大儿子陈某1、二儿子陈某2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陈某1、陈某2每年每人付母亲生活费1万元(每年5月1号准时给付),不付生活费者,门面房归母亲。胡某的诉请其实质是要求追究陈某1的违约责任,即因陈某1未履行按时付生活费,胡某有权收回门面房,要求陈某1按照分家析产协议第三项承担责任。胡某与陈某1及其他家中人约定了财产的分配,胡某与陈某1及其他家人均应遵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履行各自义务,在此次纠纷中,陈某1不应当违反协议约定的付生活费的时间,同时做出一些不好的行为,伤害其母亲胡某的心,影响母子之间的感情,错在陈某1,陈某1经亲属、社区书记、法官一再劝导,仍用极端的方式干扰胡某的生活,胡某数次报警,陈某1仍不知悔改。陈某1应知晓自己的过错,弥补与母亲的关系,让母亲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故综上所述,胡某的诉请中,返还一间半门面房应予支持,关于返还责任田因在协议中未约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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