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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后的权益维护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和第三人刘某3(女)是同胞兄弟姊妹,父亲刘某章、母亲王某清均已过世。原、被告、第三人的父母生前在某街道建有一处房屋,并于2007年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之后原告刘某1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
在1999年5月23日,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父亲刘某章签订分家协议,证人刘某山、王某燕、以及该村居民委员会等进行了见证,上述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的前院分给原告,后院分给被告,第三人则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涉案房院权利并让给两个弟弟,不参与分承房院,以及父亲刘某章生活、医疗费用等由原告和被告平均负担等。
嗣后,因被告一直占用并阻碍原告使用所享有权利的房屋,原告的合法权益一直被侵害。
【刘颖新律师评析】
近年来有调研明确指出,此类案件绝大多数争议集中于家庭房产,审理过程中往往暴露出诉争房屋权属难以确定、证据证明力较低等诸多问题。考虑到《分家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在法律层面可能涉及赡养、赠与(父母将财产分给全部或部分子女)、共有物分割(对父母与子女共有财产的处分)等诸多法律关系,故为避免分家后个别家庭成员以未参与或不知晓分家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分家协议》无效,建议分家时由全体家庭成员参与并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签署《分家协议》。
分家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确定家庭成员,不要遗漏必要家庭成员。
分家时,要做的第二件事就是明确家庭财产,不要遗漏共有财产,也不要将他人合法的个人财产纳入共有财产范畴。
分家时,要做的第三件事就是将商定的分家方案落实到纸面上,毕竟“空口无凭”,需得“立字为据”。
最后,需要强调的两点是:《分家协议》作为民事协议的一种,除非协议无效等法定情形发生,否则一旦签字即意味着对于协议内容的认可,即所谓的“落子无悔”。《分家协议》签署后应妥善保存,对于其中所涉及的财产变更、转移等事项尽早加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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