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农村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产生权属争议可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农村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产生权属争议可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进行处理

 

基本案情】

李某及石某夫妇二人育有李某某等三个子女,一家居住在xx号院,该院宅基地使用权由李某一家享有。院内房屋系李某在1979年出资建造,后1999年拆除翻建。现李某夫妇二人与李某某双方对院内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涉案一层房屋原系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后于1999年翻建,就翻建的出资情况,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李秋红主张其出资1万元,原告李成義亦予以认可,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李秋红之夫赵文革出庭陈述时表示出资人为二原告,且其购买材料的款项亦源于原告石,故被告李秋红主张其出资1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其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权利。就《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7.5万元债务,二原告表示该款项系建房产生,虽其主张已偿还完毕,已与被告李xx、刘无关,但被告李xx、刘在建房时曾进行了出资,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故翻建后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归所有建房人共同所有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