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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李大等分家析产案:婚姻财产与家庭析产的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例概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大母亲董某某、兄弟李二夫妻及李三夫妻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林某某与李大分得某市的一处住房。离婚后,林某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变更手续,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婚姻财产与家庭析产的复杂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分家协议》虽仅有李大签字,但林某某作为妻子在场且未明确排除其共有权,因此该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某享有30%的房屋所有权,并依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定李大等被告协助办理变更手续。这一判决合理平衡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财产关系的细致考量。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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