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阋墙:房产继承迷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概述:
房屋原属陈敬波与魏万红共有。陈甲去世后,该房屋中属于陈敬波的份额成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陈甲之子及潘某(陈甲配偶或相关继承人)继承。然而,潘某自愿放弃继承权,仅陈乙申请继承并办理房屋份额转移登记。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不动产登记中心最终办理了转移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典型的法定继承及继承权放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因无遗嘱,故适用法定继承。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魏万红与潘泽琴的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使得陈炜杰成为唯一继承人。此外,本案还体现了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与公示效力,通过公示程序保障了遗产处理的透明与公正。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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