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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的认定争议
【基本案情】
穆某和与穆某山系兄弟关系,穆某和为兄。其父亲穆某才与母亲才某英均已去世。穆某田系穆某和、穆某山之兄长。宅院内有5间正房(即本案涉诉房屋),建于20世纪50年代。涉诉宅基地登记在穆某山名下。穆某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宅基地登记卡上登记在穆某山名下(四至为东至木文志、西至道、南至伙路、北至刘淑会)的宅院的正房五间的一半判归其所有。一审审理中,穆某和提交(分家单》、书面证言、录音、上地房产所有证和《协议书》予以证明。 移某山不予认可。
【刘颖新律师评析】
分家单是通过记载的内容证明分家事实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的是,分家单中的内容更偏重于记载权利。分家单证明分家行为的存在是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同时证明分家单中的主体对于财产与相关权利义务的认可。如果没有相反证明,则应推定分家单中所记载的权利义务是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法律上缺乏对于分家单形式要件的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分家单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意见并不一致。本案即围绕一份形成于50年前的分家单,从法律规定、时代背景、传统习惯等方面综合考虑,依法确认了分家单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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