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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离世,三兄妹因分家引纠纷
【基本案情】
刘甲与刘乙系兄弟关系,二人父母刘x、周x生前在某村有房产若干。刘x、周x去世后,未留遗嘱。刘甲、刘乙及另一姐妹刘丙共同到公证处就遗产继承进行公证,并随后在院内新建房屋。2009年,三人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约定了各自应得份额。后刘甲要求刘乙返还其应得房产,但刘乙拒绝并引发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农村房产的继承与分割问题。
继承人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并共同对遗产进行了分割。
分割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刘乙虽对协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法院最终支持了刘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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