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有多次婚姻,同母异父子女间就母亲遗产房屋诉讼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某兰生前独居在A室,2015年死亡,生前无遗嘱。周某文、赵某旭、赵某芬和秦某辉均是被继承人秦某兰所生子女。母亲秦某兰生前有过三次婚姻:周某文是秦某兰初婚所生之子;赵某旭和赵某芬是秦某兰第二次婚姻所生长女和次女;秦某辉是秦某兰第三次婚姻所生之子。1987年秦某兰离婚后一直未再婚。2005年秦某兰购房独居,直至去世。
母亲秦某兰去世后,继承人共同料理了母亲的后事。在清理母亲居所期间,秦某辉拿走了与秦某兰遗产有关的财产凭证(房产证书),从此避而不见,无法与其沟通协商处理母亲遗产继承事宜。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秦某兰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A号的房屋由周某文、赵某旭、赵某芬、秦某辉、秦某超、周某鹏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秦某兰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其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A号的房屋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周某文、赵某旭、赵某芬及秦某辉均主张购买诉争房屋时其有出资,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周某文、赵某旭、赵某芬、秦某辉、秦某超、周某鹏均系被继承人秦某兰的婚生子女,依法有权继承上述遗产。周某文、赵某旭、赵某芬主张周某鹏已和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秦某兰的遗产,但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鹏已和养父母办理收养登记,故对周某文、赵某旭、赵某芬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周某文、赵某旭、赵某芬主张秦某超亦和他人形成收养关系,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继承人秦某兰遗留的诉争房屋,各继承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故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应判决诉争房屋由继承人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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