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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腾退补偿产生的分家析产纠纷

 

【基本案情】

杨某3与赵某系夫妻,生育一子杨某1。杨某1与卢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1127日登记结婚,20021127日生育一子杨某220194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卢某与杨某1结婚前,杨某3家即居住在某市Hxxx号宅院。就该宅院内房屋历史演变情况,双方均在较大分歧,卢某称其与杨某1结婚时院内有3间北房,西跨院里有1间锅炉房、1间厕所、1间储物间;2003年全家共同出资院落封顶,建南房3间;2006年全家将西侧房屋拆除后在院落西侧建二层楼房1栋(共6间房),在院外东侧建二层楼房1栋(共2间房),之后房屋情况没有变化直至拆迁。卢某就其所述建房情况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杨某3、杨某1均不认可。杨某3、杨某1称杨某1与卢某结婚时院内有北房4间,东房2间、西跨院1个(含房屋3间),院外东侧有1间储物间,上述房屋是杨某3夫妇所建;2003年杨某3夫妇出资院落封顶,建西房2间、南房2间;2006年在院外东侧建二层楼房1栋(共2间房)。2007年在院落西侧建二层楼房1栋(共6间房),建该楼房时,保留了原有西房的后墙和墙根。

2011128日,杨某3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xx(某)置业有限公司(腾退实施人、甲方)签订《腾退补偿协议》,载明乙方腾退的有效宅基地地址为xxxx号,有效宅基地面积223.9平方米,有效宅基地四至范围内应评估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223.9平方米,应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总面积300.92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4人,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为杨某3、杨某1、杨某2、卢某;乙方有效宅基地面积中可1:1比例置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223.9平方米;甲方给予乙方有效宅基地四至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为249934元;奖励及补助包含搬家补助费8956元,分体空调移机费1600元,固定电话移机费470元,有线电视撤装费300元,提前搬家奖50000元,支持工程配合奖250000元。未建违章特殊奖(或二层拆除补助费)150000元,提前搬家租房补助9600元合计694826元;甲方支付乙方2011119日至201378日自行周转费96000元;甲方支付乙方补偿、补助、奖励等款总计1040760元。201256日,杨某3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xx(某)置业有限公司(腾退实施人、甲方)签订《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载明乙方有效宅基地面积中可1:1比例置换xxx屯村定向安置房的设计建筑面积为223.9平方米,乙方可享受奖励购买定向安置房设计建筑面积10平方米,乙方可享受置换、购买xxx村定向安置房总设计建筑面积为233.9平方米;乙方置换、购买xxx村定向安置房x号(设计建筑面积81.58平方米)、x号(设计建筑面积107.56平方米)、x号(设计建筑面积44.43平方米),乙方所置换购房总计3套,设计建筑面积合计233.57平方米;乙方所置换购房的总设计建筑面积中,大于有效宅基地置换面积部分为9.67平方米,乙方应交甲方购房款48736.8元;甲乙双方所签《腾退补偿协议》中,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补助、奖励款等共计1040760元,甲方应支付乙方装修补助费70071元,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款合计1110831元,乙方应支付甲方购房款48736.8元,折抵计算后,甲方共应支付乙方1062094.2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腾退补偿款由杨某3持有。安置房3套都已经交付,但均未办理产权登记。

庭审中,杨某3、杨某1、杨某2均表示不要求析清各自份额。赵某到庭称其与杨某3是夫妻,腾退补偿利益在本案中不要求和杨某3进行分割,其不需要参加诉讼,其腾退补偿利益都写在杨某3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Hxxx号宅院在本次搬迁腾退中认定被腾退人为杨某3,应安置人为杨某3、杨某1、杨某2、卢某,该4人应享有诉争x号院腾退补偿款,故卢某要求分割该宅院腾退补偿款,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腾退后,卢某与杨某1一家共同居住至2019离婚,周转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助费已经用于家庭居住生活,故就周转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助费,本院不再进行分割。因卢某与杨某1结婚前,该宅院已经存在且卢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杨某1婚后出资在该宅院建房,卢某对该宅院贡献较小,无权要求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作价款及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在分割其他腾退补偿利益时应酌情少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即卢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杨某2婚后出资在该宅院建房,对该宅院贡献较小,给与其比例较小的利益,在处理上较为公正,并无不当之处。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