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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海与赵梅夫妇在共同生活了半个世纪后,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离世。他们留下了一套位于该市中心地段的豪华住宅,市场估价约为600万元。这套住宅原本登记在陈海的名下,由他们的五个子女——陈强、陈敏、陈刚、陈静和陈慧按份共有,每人占有相等的份额。
2021年,五名子女共同签署了一份《财产继承协议》,同意平均分配继承的份额。同年,他们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确认房产由五人共同继承。然而,陈强、陈敏、陈刚和陈静希望出售房产,但陈慧因个人原因拒绝出售。原告提出,如果陈慧愿意接受房产,他们愿意支付给她一定金额的折价款,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共有人之间有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约定,应尊重该约定。但在本案中,五名子女并未就不得分割共有财产达成任何约定,因此,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四名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财产,而被告陈慧以自己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为由拒绝分割。被告的拒绝理由不成立,应当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鉴于房产难以实物分割,且分割可能会减损其价值,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房产变现后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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