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分家析产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甲与陈某乙婚后共育有二子一女,子女相继成婚。马某甲夫妇一直与长子马某立一起生活。马某甲夫妇与马某立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植了红松、云杉等木材,后该土地被政府征收,获得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共计600万元。经家庭共同协商,达成口头分家析产协议,长子马某立与次子马某国各分得200万元,女儿马某红分得50万元,剩余150万元归马某甲夫妇。第二年,马某甲与陈某乙相继去世,现女儿马某红以分配不合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进行分家析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马某立,马某国和马某红均承认召开过家庭会议对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马某红也承认已经将分得的50万元取走。但马某红主张,当时对分家析产协议(口头)没有异议是为了安抚父母的情绪,且自己已经外嫁,不适宜分配娘家的财产,后咨询别人才得知,在家庭财产分配上,女儿与儿子有同等的权利,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进行分配。该口头分家析产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对家庭成员各方均有约束力,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共同处理共有财产的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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