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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丁先生结婚后即与父母分家单独生活,丁父丁母同妹妹居住,2009年丁家的两个院落均以丁父作为被拆迁人的名义进行拆迁并共同安置了位于大兴区4套房屋,2012年,在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丁先生同丁父、丁母及丁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分家协议书,约定其中两套回迁房归丁妹所有,另两套回迁房归丁先生所有,丁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2017年,丁先生与丁父签订了协议,两人再次约定两套房产归丁先生所有。2019,丁先生与丁父第三次签订协议书,约定在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丁父应当无条件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到丁先生名下。

在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后,丁先生多次与丁父协商并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但其至今未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丁先生认为,现经多次协商,丁父不予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分家协议约定的事项。

【刘颖新律师评析】

虽然丁父称该分家协议书实质系赠与合同,但对诉争《分家协议书》的措辞进行文义解释后可以发现,协议中其中并未出现“赠与”、“赠送”、“无偿给予”、“接受赠与”、“受赠”等措辞,而是出现了“分归”等措辞,不符合赠与合同的通常表述,一般应理解为家庭成员对四套回迁安置房之分配约定,更符合分家析产协议的表述习惯。故《分家协议书》应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四套安置房屋归属之分配约定,根据约定不动产权证书取得后,丁父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协助丁先生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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