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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案件中对风俗习惯的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系同胞兄妹关系。1998年,王女士的父亲去世,2001年其母亲去世。父母生前在房山区某村有宅院一处,院内有北房四间、东房三间。因房产继承问题,王女士与4位哥哥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庭审中,王甲、王乙、王丙均表示同意王女士诉求。而王丁则辩称,1993年父母分家时已将北房四间、东房一间分给自己,只有东房中两间土坯房可以分割,但该两间土坯房已于2018年10月倒塌。对此,王甲、王乙、王丙认为是人为拆除。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分家时,父母健在,4名被告均在分家单上按手印并履行了分家单内容。虽然王女士未参与分家,但其居住本村,对分家一事知晓并一直未提出异议。根据当地习俗,出嫁女因对家庭建房的出资或贡献较少,一般不参与家庭财产分割。因此,分家单有效,北房四间在分家时已归王丁所有,不属于遗产。

法律规定层面男女均平等享有继承权,但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如果已出嫁的女儿在其家庭建房时出资或贡献较少,不参与家庭财产分割依然是很多地区的风俗习惯,这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要在结合当地风俗和财产性质的基础上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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