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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协议约定免除养老义务,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即王甲、王乙、王丙。2017年5月,王某与钱某将自己位于A市C区的拆迁房和存款进行了析产,同时在分家析产协议中约定: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各自独立生活、相互无经济瓜葛。王某、钱某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费自理,放弃向王甲、王乙、王丙索取赡养生活费的权利。2022年7月,王某与钱某均已超过八十,仅凭目前收入无法维持生活。王某与钱某因此将三子诉至法院,要求王甲、王乙、王丙支付赡养费。

【刘颖新律师评析】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亦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经老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工赡养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是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赡养责任。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文化的传统美德,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形成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家风。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