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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后起纷争,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婆房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老夫妇郑某与董某(均已故),生前育有二子郑某1、郑某2。郑某1先于父母去世,生前与陈某育有一子郑小某。2006年,郑某、董某、陈某、郑某2在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拆除郑某、董某房屋壹间,拆除后的地基供陈某建造楼房。陈某在楼房建成前为老夫妇建造五架头瓦房贰间,瓦房贰间建造于郑某2住房东侧。建房所需费用及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均由陈某负担。此贰间瓦房郑某与董某拟处分给郑某2,具体权属变更手续待后由郑某与董某与郑某2再行办理,陈某对此无异议。后董某于2009年7月去世,郑某于2020年10月去世。2021年3月陈某、郑小某以郑某2为被告向海门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郑某与董某生前留下的两间瓦房。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案中,郑某与董某生前已与陈某、郑某2签订协议,协议将案涉房屋处分给郑某2,陈某对此予以认可,因此该协议应属分家析产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按照协议拆除了旧房,案涉房屋是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属被继承人与郑某2之间的约定,与原告无关。并不能因此否认协议的效力。因此,两被继承人已在生前处分了该两间房屋,故不应作为郑某与董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同时,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案中涉案房产郑某与董某生前已处分,因此不存在启动法定继承程序的个人合法财产前提,同时在庭审中陈某亦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去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陈某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也淡漠了互谅互让的家庭亲情,其在公婆去世后争夺财产的锱铢必较,违背了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理念,此行为不值得提倡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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