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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单效力也要以履行的公平原则为遵循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周某、赵某相继于2019年、2020年去世。现长子持分家单起诉另外两子,要求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赵某名下的宅院内房屋归其所有。另外两子不同意该诉讼请求,两人认为《分家单》虽是真实签订,但无父母和两个妹妹签字,应属无效。经法院向两个女儿询问,两个女儿均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也不参与析产和继承。经查,2003年,赵某夫妇与三个儿子签署《分家单》显示:长子分得老宅院六间,院落一座,长子分别给另外两个儿子两千元作为补偿,落款有三个儿子的签名,也有代笔人李某及证明人王某的签名。后长子分别给付另外两子每人各两千元房屋补偿款。另查,兄弟三人均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长子外另外两子拥有宅基地各一块。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结合农村分家习俗以及赵某夫妇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涉诉宅院内的实际情况,且无证据证明赵某夫妇就《分家单》的内容持有反对意见,同时该《分家单》亦考虑到另外两子的相应份额,由长子给予一定的房屋补偿,事实上长子确向另外两子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补偿款,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双方已按照该《分家单》实际履行多年。故对另外两子辩称《分家单》无效的意见,法院并未采信,而是尊重双方依照传统习俗签订的《分家单》,对其效力予以确认,从而支持了长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典型依据分家单处理继承、析产纠纷的案件,分家单的效力判断往往是审判实践中的关键。在对分家单真实性均予以认可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分家习俗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尊重农村传统习俗,即使分家单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法院也可确认分家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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