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已分家的子女无权获得房屋搬迁补偿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已分家的子女无权获得房屋搬迁补偿价款

 

【基本案情】

关某4与王某11963年结婚,王某1系再婚,关某1系王某1之女,在关某4与王某1婚后与该二人共同生活。关某5系关某4之子,郑某系关某5妻子,郑某与关某5育有一子关某3。关某3与史某婚后,育有一女关某2。现关某5已死亡。王某11973111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关某41999年死亡。关某11976年结婚,1977年将户籍迁至F区青塔村×号。2010年,关某1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F区青塔村×号院一层房屋进行分割,法院作出(2010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F区青塔村×号现有一层房屋的地上物部分归关某5、郑某、关某3、史某所有。关某5、郑某、关某3、史某给付关某1房屋折价款7000元。2021年,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搬迁人(甲方),郑某作为被搬迁人(乙方),签订《F区青塔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约定了涉案房屋的搬迁补偿价款。

现关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某、关某2、关某3、史某给付区位补偿款、财产损失20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F区青塔村×号房屋所在土地原为宅基地后转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户内人口处于流变之中,原则上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已分家另行取得宅基地的成员再行主张获得父母宅基地上房屋权利,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其将实际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利益,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原则,也侵害了与父母共同居住儿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已分家另过的子女请求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可作为遗产分割的房屋建安成本价值部分,可以主张继承。后×号房屋所在土地转为国有性质,2021年,×号房屋搬迁,被搬迁人取得产权调换区位补助,关某1并非被搬迁人,现关某1要求分得区位补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